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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1: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条件

内容定; 表明约人受该意思表约束

 

区别 要约 邀请

要约

意 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债券募集办法、基说明书、商   业广告和宣传、寄目表”邀请

意 2商业广告和,构

 

生效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解释】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   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发出   后、生效前,一旦撤回要约不生效)

 

撤销

可 以

 

受要约人“承诺前”生效后、承诺前要约效)

 

不 可 以

(1承诺

(2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有理由认为要约经为做了合理准备工 作

 

失效

要约拒绝依法撤销要约承诺受要约人要约   的内

 

(二)承诺

 

 

构成

(1须由受要约人或代理人的委出;

(2须向要约人作

(3要约内容一致

(4须在承诺期限作出

 

承诺

电话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信件

已载日期

算点

未载邮戳日期

电报

电报

 

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时生效。根据 出承诺的行为生效

 

撤回

到达之“前”或者与承“同时”到达要约,一旦

撤回

【注

 

变更

实质视为新要约

【例合同标的、量、质量、价款或、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等内

非实承诺 除非及时表示反或者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

 

考点2: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

承诺效时

 

书面

合同形式

双方签名、盖章或

信件电文

双方签订确认书时

要式

法律式要

网购

买方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定的

直接对 话方式

 

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

 

实际履 行原则

采用按指印之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律 、或者当事订立书面形 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务,对方接受的,该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

承诺生效的地点

 

数据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没有,其住所地

合同认书

双方签名、盖章或的地点

特殊

完成合同的约定形法定形式的地点

 

考点3:合同的履行规则

 

1.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约定 不明

总原同有按合规定

 

质量明确

强制性国家推荐性国家标准

通常或符合合同目标准

价款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

 

履行在地 或不在地

给付

接受在地

交付动产

不动

其他

履行在地

履行明确

随时履行应给必要准备时间

履行明确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


履行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由第

(1当事人,债务人向债担责

(2行使的抗可向第三人行使;

(3,由另一方除外

【理

 

向第

 

第三履行

(1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2其对债务

 

考点4:抗辩权和保全措施

 

1.抗辩权

 

同时履

 

无先后履行顺序,一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行抗辩

后履行

有先后履行顺序履行一方定,一方有权拒绝行或相应

抗辩权

履行

 

不安抗 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先有证据证明不安,则(1中止通知,要求

证明保;2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提供适

当担保解除合同

【不状况、抽丧失

信誉

2.代位权

概念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速记提示】债务人该做的事没做,债权人请求法院帮他做

行使条件

(1)合法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债权均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非专属债权;

【注意1】怠于行使:不起诉不仲裁;

【注意2】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注意3】专属债权:扶养费;赡养费;继承财产;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诉讼

(1)诉讼费用:若胜诉,次债务人负担;

(2)其他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以次债务人为被告;(4)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撤销权

 

 

可撤销 行为

(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恶意延

 

不论第三人善意、得,   均可撤销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转让于 70%);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财产(高于 30%);   或者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人恶意的,可撤销

 

诉讼

(1)以债务人告;

(2用由债务人

(3)以自己的名义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使债权为限

 

期限

(1)自知道或者应当知撤销之日 1 使;

(2)自行为发生5 年内使消灭

【速不该法院

 

考点5:抵押

 

(一)抵押合同

 

 

抵押合 同

抵押书面形式

【流债务与抵行到债   务抵押财产归债权人不影响抵押合同其的效

【注流质响其力。

 

(二)抵押财产

可以抵押

【动产】(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不动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注意事项

(1)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无权优先受偿

(3)以乡镇、村企业厂房抵押,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4)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不可以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三)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

登记同生抵押权不设立

动产

登记合同生效未登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意 1的内不一登记记载的内容为

意 2权自登记之日登记不影响抵押合 同的生

 

(四)抵押权的效力

 

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有约定按约定

孽息

收取

自法院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财产的天然或法定孳息

【注意】收取“法定孳息”应当通知义务人

清偿顺序

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出租抵押物

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在先:抵押不破租赁

抵押在先且登记:抵押权优先

转让抵押物

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另有约定除外,但抵押权不受影响

【例外1】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外2】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转移

(1)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就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2)主债务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抵押物仍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提供抵押,债务转让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转让部分抵押人不承担责任

物上代位性

(1)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抵押权人可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

(2)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主从物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价款债权抵押权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抵押质押竞合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按登记、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五)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没有按时履行,协议以抵押财产 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清偿顺序: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3.抵押权人应当在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

4.同一财产向 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顺序 排位

(1按照登记的先后

(2先于未登的受

(3债权比例清偿

顺序 变更

 

未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

放弃 抵押 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抵押人放押权抵押他   担保在抵押权人先受偿范围内承诺保的除外

 

先后 到期

顺序抵押提存

顺序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抵押权部分

 

(六)最高额抵押

 

特征

(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

(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特定的

(4)债权人仅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度内的优先受偿权

(5)最高额抵押只需首次登记即可设立

转让和变更

(1)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权确定前,可以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解散

行使

(1)实际发生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2)实际发生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七)动产浮动抵押

财产

动产: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区别】最高额抵押可能是动产或不动产

生效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速记提示】最高额抵押属于抵押权确定,债权不确定;动产的浮动抵押属于抵押权不确定,债权确定

 

考点6:质押和留置

 

(一)动产质押

 

 

一般

质权“交付”时设立

【注质物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是质权设

间接占财 产出质

 

书面通知送达占有”时

示 1约定际交,以实际交付

示 2返还出质权对人;

示 3质人代质权人占有立。

【流质条款无效在债务履行债务产归所有

质权的权 利

收取担保清偿 或提上代

 

担保

主债损害保管用,

有约定按约定

 

(二)权利质押

 

 

汇票支票票、债券、存单单、提

交付

设立

 

有权凭证

登记

设立

 

没有

可以财   产权收账款

登记

设立

【要不得转人 与质权人协商同意

【区别,对质押产或

 

(三)留置

 

依法已经合法占有务人动产,保管、输、加工、修理等行业

留置

不要关系

非企留置

必须属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约定明,60 日,鲜活易除外

意 1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权人丧失留置财产占有留置灭;

意 2产为可分物,当于债务的金额,不可分

意 3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的动产,置。

【受偿顺序>登记的抵>质权>抵押权

 

考点7:定金

 

 

种类

(1一方适用

(2定金主合);

(3一方适用则)

生效

定金“实践合同“实际交付”日起

 

数额

不得“20%”,“超过部分”产生定金效力

【注于约视为变更定的定金除外

 

责任

支付还 收取约→双倍返还

 

适用

适用

第三人的过错,致主不能追偿

不适用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定金不得同适用单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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