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
1.纳税人
类型 | 判定标准 |
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成立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 |
非居民企业 | 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
2.征税对象
居民纳税人 |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25%) |
非居民纳税人 |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25%) |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20%实际 10%) |
3.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
所得类型 |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 |
销售货物所得 |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
提供劳务所得 |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
转让财产所得 | 不动产转让所得 |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
动产转让所得 | 按照转让动产 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 |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 让所得 |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
用费所得 |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
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
其他所得 |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1.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利润总额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①企业取得的用于专项用途的财政性
资金;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 无偿划入企业; ③社保基金理事会及养老保险基金投 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 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 ④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 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 |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利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 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 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 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 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
1.三项经费
经费名称 | 计算基数 | 扣除比例 | 特殊规定 |
职工福利费 |
实发工资薪金总 额 | 14% | —— |
工会经费 | 2% | —— | |
职工教育经费 |
8%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
除 |
2.保险费
保险名称 | 扣除规定 |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
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准予扣除 |
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 “分别”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
部分准予扣除 |
企业财产保险 | 准予扣除 |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 准予扣除 |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 准予扣除 |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 准予扣除 |
其他商业保险 | 不得扣除 |
3.利息费用
借款费用和利息费用 | 扣除规定 | |
借款
费用 | 费用化 | 准予扣除 |
资本化 | 计入资产成本 | |
利息 费用 | 非金融借金融 |
准予扣除 |
同业拆借 | ||
债券利息 | ||
非金融借非金融 |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
未缴足的应缴资本额 | 不得扣除 | |
向股东或关联人借款 | 满足条件可以扣除 | |
向非股东或无关联人借款 |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4.公益性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 的捐赠。
限额扣除 |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结转以后“3 年”内扣除。 |
全额扣除 | 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
5.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 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孰低)。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行业 | 扣除标准 |
一般企业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医药制造 | |
饮料制造(不含酒类
制造) | |
烟草企业 | 不得扣除 |
7.租赁费用
(1)经营租赁: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计提折旧扣除。
8.手续费及佣金
企业类型 | 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标准 |
保险企业 |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8%”计算限额 |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
企业(证券、期货、保险代理) |
据实扣除 |
其他企业 |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所签订合同确认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9.党组织工作经费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 1%的部分可以扣除。 10.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2)劳动保护费
(3)汇兑损失
(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所得减免 | 项目 |
免征 |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 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
(5)牲畜、家禽的饲养 | |
(6)林产品的采集 |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 | |
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 |
(8)远洋捕捞 | |
减半 |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
3 免 3 减半 (自项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起) |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一个纳税年度内, ①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技术转让所得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
非居民企业减免税 | 非居民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 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
1.小型微利企业
条件 |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 |
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三个条件的 | |
企业。 | |
税率 | 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优惠政策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 |
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 | |
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 | |
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集成电路线宽
(纳米) |
经营期(年) |
减免年限 |
税收优惠 |
起算期 |
≤28 | ≥15 | 第 1 年至第 10 年 | 免征 | 自 获 利 年 度 起 计 算 、 取 得 第 1 笔经营收入 |
≤65 |
≥15 | 第 1 年至第 5 年 | 免征 | |
第 6 年至第 10 年 | 减半征收 | |||
≤130 |
≥10 | 第 1 年至第 2 年 | 免征 | |
第 3 年至第 5 年 | 减半征收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清单年度之前 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
长不得超过 10 年。 5.集成电路相关企业和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相关企业和
软件企业 |
减免年限 |
税收优惠 |
起算期 |
一般企业 | 第 1 年至第 2 年 | 免征 |
自获利年度起计算 |
第 3 年至第 5 年 | 减半征收 | ||
重点企业 | 第 1 年至第 5 年 | 免征 |
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1 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7.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考点:加计扣除
优惠政策 | 项目 | |
加计扣除 | 研发费用 |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形成无形 资产加计扣除“75%”;形成无形资产按 175%摊销。 制造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不适用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
残疾人工资 | 加计扣除 100%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 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承担的纳税义务 | 判定标准 | |
居民个人 |
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 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中国境内有住所 |
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 | ||
非居民个人 |
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
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 天 |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来源 | 所得 |
中国境内 |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中国境外 |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征税项目 所得税类别及计征方式
工资薪金所得 |
居民个人取得的该四项所得为 | 非居民个人取得该四项所得,按 |
劳务报酬所得 | 月(工资薪金)或者按次(劳务 | |
稿酬所得 | 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 | 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分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个人所得税 | 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做年度合 |
并 | ||
经营所得 | 按年度计税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属于分类所得 |
按次计税 |
财产租赁所得 | ||
财产转让所得 | ||
偶然所得 |
居民个人预扣预缴办法:每月(次)综合所得税务处理
所得项目 | 税务处理 |
工资、薪金所得 |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劳务报酬所得 |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3 级累进)
(1)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预扣 率 (2)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
稿酬所得 |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
(1)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70%×20%
(2)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70%×20%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20% |
分类 | 所得 | ||
经营所得 |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
利息、股息、 |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红利所得 | 【提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 ||
财产租赁所得 | 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
财产转让所得 | 【提示 1】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 | ||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 | 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
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 |||
待个人将股权转让 | 按“财产转让所得” | ||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 | |||
的企业量化资产 | |||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 | 按“利息、股息、红利” | ||
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 | |||
获得的股息、红利 | |||
【提示 2】个人自有住房转让所得 | |||
对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 | |||
人所得税 | |||
偶然所得 | 1.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 ||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 800 元的 | |||
3.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 |||
4.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 | |||
5.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 | |||
络红包,下同) ,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 | |||
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
分类 | 具体情形 |
限额扣除 |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 |
全额扣除 | (1)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3)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
不得扣除 | 个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
应税项目 | 特征 | 业务范围 |
经营所得 |
出租车归属个人 | 1.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 2.出租车归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 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 |
3.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 | ||
工资、薪金所得 | 出租车不属于个人 |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 式,均可享受。
法定免税 | 法定减税 |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国际组织倾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条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国务 院可 以规 定其 他减 税情形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400658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