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一)法的本质
法 的 本 质 | (1)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 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成 员的意志,也非统治阶级中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
(二)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考点:法律关系
内容 | 范围 |
物 | 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 筑、机器)还可以是货币及有价证券。物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 物(如权利)。有体物既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 (如天然气、电力)。 |
人身、人格 | 一方面,人身和人格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
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指向的客体。 |
另一方面,人身和人格又是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禁止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等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客体。 | |
智力成果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 智力成果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
如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 |
行为 | 行为(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者不作为(消极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应按期完成办公楼的建设)。 |
法律
关系 的三 要素: 主体、 客体 和内 容。 法律 关系 客体:
主体类型 | 具体内容 | |
自然人 | 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 |
法人 |
营利法人 |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
有制企业。 |
非营利法人 |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
特别法人 |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 |
非法人组织 |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
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 | (1)18 周岁以上(≥18 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 |
为能力。 | |
人 | (2)16 周岁以上(≥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
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
限制行为能力 | (1)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8 周岁≤公民≤18 周岁); |
人 |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18 周岁)。 |
无行为能力人 | (1)不满 8 周岁(<8 周岁)的未成年人。 |
(2)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 |
(3)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考点: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 动。
2.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 | 小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 (2)重要性原则 (3)制衡性原则 (4)适应性原则 (5)成本效益原则 | (1)风险导向原则 (2)适应性原则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成本效益原则 |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2)授权审批控制;(3)会计系统控制;(4)财产保护控 制;(5)预算控制;(6)运营分析控制;(7)绩效考评控制。 4.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
(1)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2)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3)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4) 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5)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一)会计机构
1.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
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 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 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 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2.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 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对代理记账的管理
a.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材料;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 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
1.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 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 记工作。
4.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5.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4.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考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1.会计工作监交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 派人会同监交。
2.会计工作交接
①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③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④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 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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