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备条款
项目 | 具体规定 | ||
试用期 | 禁止要求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
期限规定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
不得约定 | |
不满 3 个月 | |||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 | 不得超过 1 个月 | ||
1 年以上,不满 3 年 | 不得超过 2 个月 |
3 年以上固定期限 |
不得超过 6 个月 | ||
无固定期限 | |||
服务期 | 可以约定的情形 |
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 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 |
工资 | 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
合同期 | ①服务期超过合同期的,合同期顺延; ②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 ||
违约金法定上限 | ①“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②劳动者部分履行服务期的,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
竞业限制 |
概念 | 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范围应限定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 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
最长期限 |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 ||
违约金 |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①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解除方式 | 解除情形及原因 | 相关义务 | |
无经济补偿;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 | |||
预告解除 |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 ②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 程序,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损失承 | |
担赔偿责任 | |||
①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 | |||
劳动者单 |
随时 |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
方 | 通知 |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 | 偿 |
无效的; ⑥单位自己免责、排除劳动者权利 | |||
立即解除 | ①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自由等强制劳动的 ②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 |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
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 |||
用人单位单方 |
随时通知 |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④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 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 |
解除理由必须充分符合上述情形,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不改正;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 |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 |||
预告解除 | 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 |
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 个月工资,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
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
①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 | |||
②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 的。 |
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
经济 性裁 | 用人单位提前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 况等,可以裁减人员 | ②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 6 个月 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 | |
员 | ③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 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 | 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 用被裁减的人员 |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终止情形 | 责任 | |
劳动合同期满 | 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待遇条件提出续订,劳动者不同意,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
劳动者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不涉及经济补偿金支付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
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
用人单位 | 被依法宣告破产 |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要点 | 具体规定 | |
病 |
职业病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
非职业病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链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亦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无过失性辞退) | |
孕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
老 | 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 |
例外规定 | 若符合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则不受上述限制性规定的影响 【提示】“劳动者过错”,即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况 |
劳务派遣
项目 | 具体规定 | |
适用范围 |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
①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 ②应当与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 | ||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 劳动报酬; ③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④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
相关主体义务 | ⑤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记忆口诀】月薪告知禁收费、两年以上全日制 | |
①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 ②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
用工单位 | ③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④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 |
被派遣员工/(正式员工+被派遣员工)≤10% ⑤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
【记忆口诀】连续用工禁分割、同工同酬量不多 |
劳动争议仲裁
项目 | 具体规定 | |||
基本规定 | ①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②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 |||
参加人 |
当事人 |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
当事人代表 |
劳动者一方“10 人以上”推举“3 至 5 名”代表 | |||
代理人 | 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为其指定 | |||
第三人 | 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 |||
劳动仲裁管辖 | ①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②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③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 |||
申请 |
时效期限 | 一般时效 |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 年” | |
劳动报酬 | 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仲裁不受 1 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②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 |||
申请方式 | 申请劳动仲裁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 |||
开庭 | 开庭并“公开”、执行仲裁庭制、适用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与调解 | |||
裁决 |
终局裁决 | 小额报酬 |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争议 | |
必备条款 | 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 | |||
裁决书生效 | ①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 ②非终局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不起诉 |
基本养老保险
项目 | 具体规定 | |
范围 |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
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
覆盖范围 | 组成 | 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提示】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 |
保险 | ||
特殊 | ①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 | |
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缴纳与计算 | 单位缴付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 16%的,可降至 16% | |||||
个人缴付 | 基本比例 |
8% | |||||
基数 |
一般情况 | ①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②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作为基数 | |||||
特殊情况 | ①过低:本人月平均工资最低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作为缴费基数; ②过高:本人月平均工资最高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作为缴费基数 | ||||||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
①可以在本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在 60%至 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②按照缴费基数的 20%,其中的 8%计入个人账户 | ||||||
享受条件 | 缴费年限 | 累计缴费满“15 年” | |||||
法定退休年龄 |
一般情况 | 性别 | 年龄 | ||||
男 | 60 | ||||||
女 | 50 | ||||||
女干部 | 55 | ||||||
特殊工种 |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 | 男 | 55 | ||||
女 | 45 | ||||||
病退 |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 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男 | 50 | ||||
女 |
45 | ||||||
享受待遇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 |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 | ||||||
病残津贴 | ①前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本人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
工伤保险
项目 | 具体规定 | ||
工伤认定 |
应当认定 | 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 |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③患职业病的 |
工作时间外工作场所内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
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外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
工作时间外工作场所外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
视同工伤 |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 ||||||
不认定 |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残或者自杀 | ||||||
工伤待遇 |
医疗待遇 |
范围 | 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 ||||
停工留薪期 | ①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②时间: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延长不超过 12 个月。 ③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转为享受伤残待遇。 ④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
伤残待遇 | 条件 | 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 | |||||
内容 | 生活护理费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 至 10 级均有 | ||||||
伤残津贴 | 1 至 4 级 | 保险基金支付 | |||||
5、6 级 | 用人单位支付 | ||||||
劳动合同 |
解除终止 |
1 至 4 级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 ||||
5、6 级 | 职工本人提出 | ||||||
7 至10 级 | 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 | ||||||
补助金 | 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 ||||||
工亡待遇 |
条件 | ①因工死亡; ②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 |||||
内容 |
丧葬补助 |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 倍 | ||||||
【提示】1 至 4 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 |
工亡补助金待遇 | |||
工伤保险待遇流程: ①工伤事故→当场去世→直接享受工亡待遇(享受三项); ②工伤事故→当场未去世→送医治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医治无效去世→工亡待遇(享受三项); ③工伤事故→当场未去世→送医治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评定伤残等级(1~ 4 级)→停工留薪期满享受伤残待遇→因工伤去世→工亡待遇(享受两项) |
一、带薪年休假
工作时间 | 满 1 年不满 10 年 | 满 10 年不满 20 年 | 满 20 年 |
年休假 | 5 天 | 10 天 | 15 天 |
不享受年假 | 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 | 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 | 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 |
①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换工作不影响享受假期 |
二、试用期
合同期限 | 合同期限<3 个月 | 3 个月≤合同期限<1 年 | 1 年≤合同期限<3 年 | 合同期限≥3 年 |
试用期限 | 试用期限=0 | 试用期限≤1 个月 | 试用期限≤2 个月 | 试用期限≤6 个月 |
三、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享受医疗期 | 累计计算期(月) | |
<10 | <5 | 3 | 6 |
医疗期×2 |
≥5 | 6 | 12 | ||
≥10 | <5 | 6 | 12 |
医疗期+6 |
≥5<10 | 9 | 15 | ||
≥10<15 | 12 | 18 | ||
≥15<20 | 18 | 24 | ||
≥20 | 24 | 30 |
四、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缴费期限(年) | 最长领取期限(月) |
≥1<5 | 12 |
≥5<10 | 18 |
≥10 | 24 |
发放标准: ①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②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4006587060